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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权限内政府性建设项目审批
许可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权限内政府性建设项目
申请资料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市级审批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相应资质工程咨询部门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市直项目法人单位的申请文件。(包括县区发改局出具的项目承诺书)
(三)对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由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意见。按照国家、省节能评估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由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的评估论证意见。
(四)不需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五)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
(七)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八)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规定,凡属于招投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其招投标方案的核准文件。
(九)项目建设资金相关证明。
(十)地震部门出具的地震安评审查意见(人员密集场所、学校、医院、住宅小区、易产生次生灾害的项目等)
(十一)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意见
(十二)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科管理负责市级权限内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受理,有关业务科室会签。对具备审批条件的项目,由原来规定的3个工作日办结缩短为1个工作日办结。
二、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项目,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即时办理;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缺少材料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单位,待材料补齐、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后,即时办理;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受理的项目,明确告知原因,退回原单位。
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1、经行政审批科与业务科室共同审查、需现场踏勘的项目,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到项目现场踏勘,并提出踏勘意见。
2、对重大建设项目和情况复杂的项目,向分管领导汇报,提交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后,再行办理。
3、对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再行办理。
4、对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争取国家和省资金的项目,提交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后,再予办理。
办理部门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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