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利用外资项目 |
许可条件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利用外资项目 |
申请资料 | 一、发改委立项项目需提报的相关材料(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 (一)项目法人单位或县区发改局的申报报告(呈报文及承诺书) (二)《项目申请报告》(由具有乙级项目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规划要点或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审查意见(环评批复) (五)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审查意见(初审意见或土地证复印件或成交确认书) (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七)外资注册资本达到总投资的50%以上。 (八)开发资质复印件。 (九)地震安评意见。 (十)外商投资企业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 (十一)投资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 (十二)企业营业执照。 (十三)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十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发改委立项项目需提报的相关材料(外商工业项目) (一)项目法人单位的申报报告 (二)县区发改局的初审意见及承诺书(呈报文) (三)《项目申请报告》(由具有乙级项目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规划要点或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审查意见(环评批复) (六)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审查意见(初审意见或土地证复印件或成交确认书) (七)预核名的通知 (八)外资注册资本达到总投资的三分之一以上 (九)地震安评意见 (十)外商投资企业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 (十一)投资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 (十二)企业营业执照 (十三)节能评估意见 (十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办理程序 | 一、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科管理负责市级权限内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受理,有关业务科室会签。对具备审批条件的项目,由原来规定的3个工作日办结缩短为1个工作日办结。 二、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项目,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即时办理;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缺少材料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单位,待材料补齐、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后,即时办理;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受理的项目,明确告知原因,退回原单位。 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1、经行政审批科与业务科室共同审查、需现场踏勘的项目,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到项目现场踏勘,并提出踏勘意见。 2、对重大建设项目和情况复杂的项目,向分管领导汇报,提交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后,再行办理。 3、对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再行办理。 4、对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争取国家和省资金的项目,提交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后,再予办理。 |
办理部门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科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