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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开发区60周岁以上老人实施“银龄安康工程”的意见征集


2016-04-27 16:03

为深入开展结亲连心工作,真正把好事做到老百姓的心坎上,把实事做到老百姓的家门口,经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初步研究决定,由开发区财政统一出资,联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东区支公司,在全区实施以推广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为内容的银龄安康工程。对此,望全区人民结合实际,针对这项惠民政策提出宝贵的意见或者建议。意见或者建议请发至开发区网站领导信箱!征集意见时间:2016年4月28日——2016年5月28日。

一、投保简介  

1、投保对象:具有开发区户籍的年满60周岁(截止到2016531日)以上的老年人。

2、保险期限:1年。201661日至2017531日止。

3、保障内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及意外医疗费用,包括在家里、老年公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外出旅游(国内)及乘坐公交车等交通工具中发生的磕碰、摔伤、车祸等意外伤害,其中意外医疗费用包括门(急)诊和住院费用。

4、保额及保险责任:

保费

意外医疗费用

意外伤残

意外死亡

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20

2000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

10000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给付伤残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

10000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未尽事宜以保单所附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和《国寿附加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为准。

5、免赔关注:意外伤害是风险的一种,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特别约定:对于因意外伤害诱发内在疾病发作导致的身故、身体伤残及支出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免赔条款详情参见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a、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b、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c、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d、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e、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二、理赔程序

意外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家人可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95519)或联系中国人寿业务服务专员,公司将详细告知理赔所需材料,并由服务专员索取材料、协助理赔。

 

根据申请事由不同所需提供材料如下:

保险单或保险证书

身份证明

诊断书、病例及医疗费用收据

伤残程度鉴定证明

身故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意外医疗费用

意外伤残

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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