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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2018-05-07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432464-3-19-11_A/2018-05070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5-07
 文  号   发布机构  经开区商务科技局  失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依  据   记录形式 
 载体类型   存放位置 
 公开程序 

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深入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现创新发展,根据《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80号,以下简称《补助办法》)和山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2018年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临沂市境内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2.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

    3.按规定完成2017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2017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2017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且2016-2017两个纳税年度均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17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2017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

    1.符合上述条件的2017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2017年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2.符合上述条件的2017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2017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3.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流程

    1.拟与省、市级联合实施企业研究开发补助工作县区(开发区)的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补助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积极推动当地企业履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手续,并认真组织企业开展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

    2.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完成2017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手续后,填写《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并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补助申请。企业提报补助申请需附加盖企业公章的研发准备金制度文件。

    3.各县区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参考企业2016、2017年度已备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和市级及以下分别承担的补助金额,汇总后于2018年7月20日前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和《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请表》一式十份,正式行文报送市科技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补助资金申报情况由所在市汇总上报。

    (二)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工作

    各县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企业意识,根据《补助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补助政策,同时,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避免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推荐信息不实。申请财政补助的企业需对所提报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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