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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
2018-02-21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432464-3-45-30/2018-03190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2-21
 文  号   发布机构  经开区芝麻墩街道  失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依  据   记录形式 
 载体类型   存放位置 
 公开程序 

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国家意志、刚性约束。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就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作出总体部署。

进入新时代,永久基本农田如何继续在巩固、完善、提高、考核上下功夫,切实做到管得住、建得好、守得牢?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对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如何准确把握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总体要求?

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义重大。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但人多地少、人均耕地资源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永久基本农田是最优质、最精华、生产能力最好的耕地,划定并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功在当前、利及长远,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力保障,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实施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应有之义、应有之举、应尽之责,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准确把握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总体要求,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以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为重点,巩固划定成果,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到2020年,全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46亿亩,基本形成保护有力、建设有效、管理有序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格局,筑牢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土地资源基础。

如何准确把握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基本原则?

要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保护优先。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乡村振兴、生态系统保护相统筹。二是坚持从严管控。强化用途管制,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和引导,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三是坚持补建结合。落实质量兴农战略,加强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永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健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制度,建设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四是坚持权责一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主体责任,健全管控性、建设性和激励性保护政策,完善监管考核制度,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权责相统一。

如何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主要做到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和占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生态建设等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以县(市)为单位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要求,补充调整相当数量和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

另一方面,统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各类规划衔接。协同推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工作中,要与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

如何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建设?

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建设,要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以建设促保护。

一方面,要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建设。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零星分散耕地的整合归并、提质改造等工作,经整治后形成的集中连片、质量更优的耕地,经验收评估合格后,优先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作为调整完善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基础。各县(市、区)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1%,具体比例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另一方面,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开展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土地整治工程技术创新和应用,逐步将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全面推行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如何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首先,要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严禁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占用。按有关要求,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报国土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

其次,要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必须坚持农地农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合理引导利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不得对耕作层造成破坏。

如何量质并重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首先要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要求。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或因依法认定的灾毁等原因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开展补划,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耕地,原则上要求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补划数量、质量与占用或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当,占用或减少城市周边范围内的,原则上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

其次,要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编制论证。按照中央4号文件要求,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认定的灾毁等原因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 1032-2011),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如何健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机制?

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机制,要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和引导,严格落实保护责任,建立健全考核、补偿、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是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考核机制。落实地方各级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将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情况与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相挂钩。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考核中发现突出问题的,及时公开通报,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所在省份相关市、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受理与审查。

二是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总结地方经验,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类涉农资金整合,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探索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和跨区域资源性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与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相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相联动,对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

三是构建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管机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纳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作为土地审批、卫片执法、土地督察的重要依据。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机制。结合土地督察、全天候遥感监测、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对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实现永久基本农田全面动态管理。

如何全面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保障措施?

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贯彻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积极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保护措施,推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新局面。

要加强督促检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督察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问题整改到位。

要加强总结宣传。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推广基层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强化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主动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识,营造自觉主动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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