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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 ||||||||||||||||||||||||||||||||||||||||||||||||||||||||||||||||||||||||||||||||||||||||||||
2016-09-1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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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顺利完成全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对2015年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编制目录,确保按时完成《指南》和《目录》编制及内容公开的准备工作。 二、编制范围 《指南》和《目录》的编制范围为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各部门。 三、编制标准及基本要求 (一)《目录》编制标准及基本要求 围绕《条例》规定的4大类主动公开信息和重点公开内容,确定《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纲》(附件1)和《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附件2)。开发区《目录》编制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完成;各部门《目录》编制由各单位自行完成。 各街道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纲》和《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自行确定目录提纲和编制规范,完成本街道的《目录》编制工作。 各街道、各部门可参照《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样本)》(附件3),结合实际,编制本街道、本部门的《目录》。 (二)《指南》编制标准及基本要求 从方便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查阅、获取政府信息的角度出发,编制《指南》。《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包括办公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 (2)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主要内容、获取方式和公开时限; (3)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受理方式、受理程序和收费标准等; (4)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方式及程序等。 各街道、各部门可参照《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样本)》(附件4),结合实际,编制本街道、本部门的《指南》。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规范。各街道、各部门要首先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纲和编制规范,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分类和编制标准、编制方法等。 (二)整理信息。各街道、各部门要根据所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纲,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收集整理本单位本年度的各类信息,完成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3类)的界定和审查,做好信息电子文档的整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各街道、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制定的目录编制规范的要求,将收集整理的主动公开信息条目编入《目录》之中,并在9月10日完成初步审查。同时,根据《目录》内容分类和《指南》编制标准,9月15日完成《指南》编制。 (四)审查确认。各街道、各部门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按照“谁编制、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街道、本部门编制的《指南》和《目录》以及与《目录》对应的信息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确认。 (五)全面公开。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以开发区门户网站为主,结合其他各种载体将《指南》和《目录》向社会公众公开。 附件:1、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纲 2、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 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样本) 附件1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纲 说明:以下信息目录提纲为开发区级分类,仅供各街道、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参考。 第一部分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开内容 一、部门及其主要职责 包括各机构的标准名称、机构职能和内设机构设置情况等。 (一)开发区管委会工作部门; (二)开发区管委会直属特设机构; (三)开发区管委会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 (四)开发区管委会部门管理机构; (五)派出机构; (六)开发区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 (七)垂直管理部门。 二、两委领导及部门领导名单 (一)开发区两委领导职务、简历和分管工作; (二)开发区部门领导名单。 三、规范性文件 (一)工作规则; (二)规范性文件。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五、业务工作 六、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统计数据 七、报告 (一)政府工作报告;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三)财政预决算和执行情况报告。 八、重点工作及为民办实事项目 (一)开发区重点工作; (二)开发区为民办实事项目。 九、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二)加强应急管理的各类文件; (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情况。 十、开发区人事任免
第二部分 街道、部门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部门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由本省制定、与开发区管委会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部门名义发布或者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的业务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开发区管委会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专项统计报告;年鉴等。 六、其他 主要包括:开发区管委会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开发区管委会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开发区管委会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附件2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 一、编制原则 (一)稳定性 从编制成本和可操作性上考虑,目录结构的设计应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宜经常有大的变动。 (二)关联性 编制目录时既要注意处理上、下级机关以及横向机关之间的关系,又要从方便公众查阅需求出发,将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公开信息编制政府公开信息目录,同时,将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但非本部门形成或发布的文件尽量编入目录,并就发布机构和相关责任做出说明。 (三)标准性 目录编制应当参照国家和本规范确定的格式和标准。 (四)精简性 目录编制应在方便查询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重复和交叉。 (五)统一性 目录编制应尽量考虑检索体系的完整和统一,在编制上应统一方法、统一格式。 二、目录分类 为方便政府公开信息的管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按照以“业务和信息类别为依据、固定类目和非固定类目相结合”的规则编排各类政府公开信息目次。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目次,推荐划分为1-3级类目,一般不宜超过4级。其中,一级类目为固定类目,二级以下类目为非固定类目,可根据信息和业务特点确定。
类目编码规则为:类目号+{[下级类目号]} 【例】1机构职能;1.1领导分工;3.1.2五年规划 三、编制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由封面、编制说明、目次和正文四部分组成。 (一)封面 封面部分标识目录版本、编制机构和编制时间。 (二)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部分对《目录》编制目的、信息入编范围、数据项释义等进行说明。它包括编制目的、入编范围、数据项释义、机关名称及编码以及其它说明事项。 (三)目次 目次部分由信息的具体类目及其所在页次组成。 (四)正文(目录数据项) 目录数据项由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公开类型等数据项组成。 1.信息索取号: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提供方便的一组代码。信息索取号由机构代码、信息一级类目号、信息生成年份、流水号四段组成,各段之间用“-”(半角字符)相连,代码总长度16位字符(不含“-”)。
其中: 第一段机构代码,4位数字; 第二段信息一级类目号,2位数字,空位补“0”; 第三段信息生成年份,4位数字,为公元纪年年号; 第四段流水号,6位数字,为信息生成顺序号,空位补“0”。 【例】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机构代码为0001)2015年编制的有关机构职能某条信息,相应编码为0001-01-2015-00302l。
2.信息名称:信息标题,是表达信息中心内容、形式特征的名称。 3.内容描述:对信息内容的简要描述,帮助使用者判断信息是否符合其需求。 4.产生日期:信息形成的时间。格式为年/月/日,具体为“YYYY/MM/DD”。 5.公开类型:选择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附件3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样本) 为更好的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编制了信息公开指南,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指南》将每年更新一次。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开发区管委会领导成员及分工信息; 2.开发区管委会组成部门机构信息。 (二)政策法规 开发区管委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计划 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四)业务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公文。 (五)统计信息 开发区政府工作总结;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情况。 (六)人事信息 (七)其他 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开发区管委会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了《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mobile.28365-365.com网站(http://www.yyflgm.com/)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开发区管委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开发区管委会主动公开信息以网上公开为主要形式。开发区管委会信息网上公开地址为http://www.yyflgm.com/,开发区各部门网上信息公开地址见各部门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开发区管委会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开发区管委会通过新闻发布会和动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开发区管委会在档案室、政务大厅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开发区管委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开发区管委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开发区管委会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为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向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 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答复,详见开发区管委会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3、收费标准 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按市物价管理部门文件《临沂市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暂行)》(见附件3)规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开发区政务大厅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为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开发区政务大厅为指定机构(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开发区层面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和申请受理工作机构为: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创业服务中心9楼 邮政编码:276023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上午)14:00-17:30(下午) 联系电话:0539-8809978,传 真:0539-8785011 电子信箱:kfqzwgk5011@163.com 四、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开发区管委会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开发区政务大厅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开发区政务大厅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开发区政务大厅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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