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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016-03-3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432464-3-1-02_H/2017-01240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6-03-30
 文  号   发布机构  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失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依  据   记录形式 
 载体类型   存放位置 
 公开程序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街道办事处、各部委办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委办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自身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领导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有关科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委办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下列政务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委办局对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科室提出审查意见;

  (四)各街道办事处、各部委办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联合发文形成的政务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街道、各部委办局对政务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委办局在政务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科室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委办局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科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委办局应当依法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委办局应建立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造成泄密隐患的,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街道办事处、部委办局主要分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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