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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 ||||||||||||||||||||||||||||||||||||
2016-04-1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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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机构编制部门是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管理机构。各街道、各部委办局行政权力事项需增加、取消、下放或变更要素的,由各街道、各部委办局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办法》要求,具有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行政机关或单位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或者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之一的,各街道、各部委办局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具有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上级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行政机关或单位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或者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之一的,各街道、各部委办局应当申请取消行政权力事项。具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之一的,各街道、各部委办局应当申请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具有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或者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之一的,各街道、各部委办局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 《办法》同时要求,调整后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经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涉及调整行政权力的各街道、各部委办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布和更新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在门户网站公开。 《办法》强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各街道、各部委办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机构编制部门、管委会法制办、监察机关投诉或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未按规定公开的;行政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调整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未按规定纳入网上运行的;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继续实施清单以外权力事项,或者将清单之外的事项变相设为保留事项前置条件实施的;继续实施已取消或下放的政府权力事项的;擅自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权力运行环节或前置条件的等情形之一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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