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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 | ||||||||||||||||||||||||||||||||||||
2016-11-1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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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二、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三、根据开发区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九)涉及开发区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四、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开发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五、预公开时间自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六、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八、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监督电话:0539-8785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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