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公开定期审查制度 | ||||||||||||||||||||||||||||||||||||
2017-02-23 作者: 点击数: | ||||||||||||||||||||||||||||||||||||
|
||||||||||||||||||||||||||||||||||||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保证行本机关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 2、公开内容真实可信,办事结果公平公正; 3、从实际出发,方便操作; 4、方便基层、群众办事,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二、审查机构 成立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办公室主任任组长,负责对本机关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事项进行审核。 三、预审内容 (一)公开内容的预审。 1、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确定的公开内容; 2、充分体现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职能特点的公开内容; 3、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疑点和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的预审。 1、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确定有效的公开形式; 2、方便群众和容易被群众接受的公开形式; 3、先进的和节约的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间的预审。 1、选定与本部门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以及本部门对社会承诺的公开时间; 2、选定与公开内容相适应的公开时间; 3、长期性公开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公开内容分段公开,临时性公开内容及时公开。 4、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牵头各个部门每季度一次审查公开属性,及时收集更新内容。 四、监督机制 1、开发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政务公开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 2、开发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各部门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进行评议。 3、凡政务公开内容应审未审,自行对外公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