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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 ||||||||||||||||||||||||||||||||||||
2017-02-24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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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制度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开发区管委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管委会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按规定每隔两年清理一次。 三、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管委会办公室指定文件原起草单位负责;多个单位联合起草的,由管委会办公室指定原牵头单位负责牵头清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制定机关负责。 四、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予修改或者废止: (一)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制定依据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三)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规范性文件之间互相矛盾的; (五)其他应当修改或废止的情形。 五、清理单位对负责清理的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提出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建议的,应将有关材料报开发区管委会法制办公室。材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文本、修改废止建议书。法制办公室审查后报开发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按照《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六、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及时通过开发区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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