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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14-09-15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432464-3-1-02_B/2015-07200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4-09-15
 文  号   发布机构  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失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依  据   记录形式 
 载体类型   存放位置 
 公开程序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2.2 开发区减灾委员会职责

2.3 开发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讯和信息准备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3.7 宣传和培训

3.8 预案及演练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2 灾情管理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5.2 启动程序

5.3 预警响应措施

5.4 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信息发布

6.5 其他情况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演练

8.4 预案更新及管理

8.5 制订与解释部门

8.6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凡在开发区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二)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以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为主。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开发区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成立开发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负责研究制定救灾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具体实施细则,协调开展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安置、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2.2 开发区减灾委员会职责

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其具体职责是:

(1)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协调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开展救灾工作;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

(3)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支持措施,协助、指导街道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3 开发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2.3.1成员单位:

组织部、纪工委、宣传部、招商事务局、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经济发展服务局、金融流通局、科技局、农林牧机械局、水利水产水务局、教育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城管分局、供电部、开发区各驻军单位等。

2.3.2主要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均为自然灾害救灾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下属机构和各社区、村居也要建立自己的救灾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芝麻墩街道、梅家埠街道、朝阳街道:各街道负责组织协调各自辖区内的各项救灾工作。

组织部:对救灾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纪工委:负责救灾期间的纪律检查;督导各成员单位救灾准备工作的落实;救灾值班、巡查的检查等。

宣传部:负责保障广播电视通信安全,组织救灾宣传工作,根据开发区管委会指令,利用电视台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信息,引导正确舆论导向。

民政局:收集、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组织救灾捐赠;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储备救灾物资;指导基层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检查、督促灾区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财政局: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出预算,会同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局:指导被毁坏的道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指导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系统和专业人防队伍的作用,参与城市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根据减灾委办公室授权发布灾害警报信号,提供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库和信息保障等。

经济发展服务局:统计投产的工业企业的受灾情况,协调此类企业的救灾工作。协调铁路、邮电、煤炭、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金融流通局:统计商业、物流和金融企业的受灾情况,协调上述企业的救灾工作。保障灾区日用生活所需的商品、主要副食品供应。

卫生局: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根据灾区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农林畜牧机械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灾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治理。

水利水产水务局:保障灾区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对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对沂河水利进行监测预报,掌握沂河防汛动态,对重大险情抢护、蓄滞洪区运用等提出建议意见,参与沂河防汛和抢险。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和雨情;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保证粮食供应。

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受灾情况;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公安分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安全。

国土分局: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环保分局:负责灾后的环境污染检测。

城管分局:参与汛期间抢险救灾行动,维护抢险救灾现场。

供电部: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通信部门:负责所辖通讯设施的安全,保障灾害发生时的通信联络,并优先为救灾指令传递服务,保障通信信号的畅通。

其他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2.4 开发区驻军单位

发生重大灾情时,协调消防、武警等驻军单位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应确保救灾经费投入,将救灾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保证救灾资金快速拨付和及时变现。

3.2 物资准备

1、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调运制度。

2、各街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救灾应急物资,包括灾民生活所必需的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

3、水利水产水务局负责储备抗洪、排涝所需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4、金融流通局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5、卫生和药品监管部门应负责储备、采购所急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3.3 通讯和信息准备

加强全区灾害信息管理和覆盖区、街道救灾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电话、移动电话、计算机、摄像(录像)机等设备和装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1、加快各级民政系统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

2、成立由当地驻军和消防等参加的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以及由专业医护人员组成的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并与当地驻军建立救灾协调机制。

3、组建专家组,建立专家会商评估机制。专家组成员包括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3.6 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继续完善已有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3、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7 宣传和培训

1、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不定期开展对街道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3.8 预案及演练

1、街道办事处、重要厂矿企业应根据本地、本单位实际和易灾状况,制定救灾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也应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救灾应急工作预案,确保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2、灾害多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1.1 各灾害预报部门要主动向各上级部门了解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市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地理信息,市渔业局的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市农委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以上信息应及时向减灾委通报。

4.1.2 减灾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开发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并向开发区管委会汇报。

4.2 灾情管理

开发区民政局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开发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

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开发区民政局同时上报山东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4.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开发区民政局根据灾情实时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

4.2.3 对于干旱灾害,各街道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减灾委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及省、市启动的灾害预警响应,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减灾委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灾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 预案一经启动,减灾委办公室要立即向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汇报。必要时请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指挥救灾工作。及时向市减灾委汇报,公布灾害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与供应商及相关单位联系,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管委会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减灾委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三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

d.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5%以上。

(2)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管委会报告,并向管委会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管委会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由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由减灾委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情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名义发慰问电;

c.立即向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汇报灾情,必要时请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指挥救灾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告灾情;

d.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e.与市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f.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灾区的情况汇报;

g.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h.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2)由管委会或减灾委主持会商,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街道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3)管委会或减灾委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 减灾委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进行实时评估。

(5)根据减灾委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上级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民政、财政部门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各街道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各街道指导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等工作。公安局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开发区各驻军单位根据管委会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管委会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农林局、金融流通局、经发局要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卫生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开发区慈善总会视灾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开发区慈善总会、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灾情稳定后,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 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管委会同意后,终止I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d. 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上。

(2)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减灾委组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组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迅速向市民政局、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c.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d.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县区的情况汇报;

e.视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f.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2)减灾委主持会商,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减灾委组长或副组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减灾委。

(4) 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减灾委办公室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工作组进行实时评估。

(5)根据减灾委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上级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开发区财政局、人社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各街道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开发区慈善总会视灾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开发区慈善总会、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 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减灾委组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决定中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内;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内;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内;

d.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以上。

(2)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副组长 (人社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副组长(人社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立即向市政府及市减灾委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c.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d.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 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减灾委组长或副组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 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宣传工作。

(5)根据减灾委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上级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各街道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卫生局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 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减灾委副组长(人社局局长)确定中止Ⅲ级响应。

6.4 信息发布

6.4.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6.4.2 灾情稳定前,减灾委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6.4.3 灾情稳定后,减灾委将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5 其他情况

如发生特殊情况,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受自然灾害影响,春荒、夏荒和冬令期间部分灾民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开发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在全面核实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安排方案。对缺粮面比较大的灾区要组织对口支援,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抗灾自救能力。对既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性救助。确保受灾群众每人每天至少1斤口粮,保障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

7.1.1 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救济人口台帐。街道民政部门在10月16日(1月16)以前将需救助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附灾情统计表。

7.1.2 民政局不定期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 制定冬令(春荒)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方案。

7.1.4、 民政局根据各街道办事处向管委会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治病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 救助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7.1.6 向社会通报各街道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灾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7.1.7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困难。

7.1.8 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害减免政策,以确保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由街道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拨款、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开展灾情评估,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减灾委立即组织灾情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及因灾损坏房屋台帐。

7.2.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各街道应根据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3 民政局根据各街道办事处向管委会的请款报告,结合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的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局下拨中央、省和市、区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4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5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6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7 教育、财政、建设、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讯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3 灾害救助工作评价

各级民政部门应针对灾害救助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修订、完善预案。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区级及街道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减灾委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更新及管理

8.4.1 本预案由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

8.4.2 预案实施后开发区自然灾害应急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管委会审批。

8.4.3 各街道办事处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民政局制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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