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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03-2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432464-3-1-02_H/2018-03270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3-20
 文  号   发布机构  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失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依  据   记录形式 
 载体类型   存放位置 
 公开程序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山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开发区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开发区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涉及我省并有5个以上省份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4.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的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4.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4.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街道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街道办事处暴发流行。

(3)市级及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开发区农林水务局可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报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畜牧局备案。

1.5 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预防控制、疫情网络、物资保障等工作体系,完善政策,健全法规,理顺体制,健全队伍,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加强疫情监测、科学有效预防为重点,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全面做好开发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1.6 工作原则

1.6.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和指挥,实行属地管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6.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健全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一旦突发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控制和扑灭。

1.6.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落实免疫、监测、预警、应急管理等各项防范措施,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6.4 依法防治,科学防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落实防疫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依规控制和消灭疫情;不断总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动物疫病快速诊断、防治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开发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是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各街道要成立本级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开发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防制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分管副主任任指挥,由开发区公安分局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并作出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由开发区党工委宣传部、开发区农林水务局、经贸发展局、商务科技局、公安分局、纪工委(监察室)、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交通运输管理办公室、市场监管局、交警大队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下设防控专家组、防疫检疫和现场疫情处理组、经费物资保障组、宣传教育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林水务局。指挥部可视情况紧急设立现场指挥部。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控政策,部署和协调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街道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市政府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协助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对外发布方案,组织协调对外新闻单位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以及记者采访;加强新闻网站的管理和引导。

经济发展服务局:负责组织国家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社会事业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市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当地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做好高危人群的预防和与染疫动物及疑似患病人员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认真做好人间疫情监测工作。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开展培训,做好一旦人被感染时的紧急医疗救治。

财政局: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开发区应承担的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商务科技局: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会同畜牧、质监等部门,负责做好省内外可能对开发区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和维护畜禽及其产品交易秩序,维护市场秩序,对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农林水务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公安分局:负责密切注视动物疫情动态和与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动物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纪工委(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查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

交通管理办公室: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安全、快速运送,防止疫病扩散。

交警大队:全面监控疫情区域内外交通情况,随时根据道路情况调整并控制交通信号灯时间,及时保障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及时送达。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1.2街道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街道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街道主管领导担任指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农林水务局负责开发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街道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街道办事处参照开发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农林水务局组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专家委员会,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街道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组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以及其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技术指导。

2.4.3 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开发区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街道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 预警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向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开发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b.辖区内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 c.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d.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村委会;

e.有关动物饲养、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

运输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的兽医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等。

3.3.2 报告形式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开发区农林水务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开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请市或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报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开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开发区管委会,同时向市畜牧兽医局报告。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以及按照规定应由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定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例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街道和开发区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开发区农林水务局应及时向开发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建议市畜牧局上报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启动。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省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省政府及时提请国务院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畜牧、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a.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a.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动物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a.组织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b. 组织对疫区内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进行扑杀,指导做好动物尸体、粪污等的无害化处理,指导开展疫点及其周边环境的消毒灭源工作。

c. 指导做好疫区临时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工作和防疫消毒。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省畜牧兽医局根据情况及时向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对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省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省畜牧兽医局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要立即向省政府、农业部报告疫情。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加强对设区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有关市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省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3)市、区级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政府及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应急响应

(1)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议,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并立即向省政府报告疫情。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设区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畜牧兽医局和农业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省畜牧兽医局

省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全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应急响应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农林水务局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开发区农林水务局请市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畜牧局报告。

市畜牧局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根据需要向省畜牧兽医局要求提供技术支持。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后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局提请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兽医局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开发区农林水务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开发区管委会或开发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下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5.2 奖励

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具体工作由财政局会同农林水务局负责。

5.5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农林水务局、卫生局、财政局、交通运输管理办公室、公安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协调通信、无线频率管理等部门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等部门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管理办公室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分局、武警教导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扑杀器械;(8)其他用品。

6.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开发区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农林水务局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市内外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 培训和演习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开发区农林水务局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街道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各级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制定

农林水务局根据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和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病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市级有关规定及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街道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农林水务局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开发区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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