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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位自建) | ||||||||||||||||||||||||||||||||||||
2017-05-17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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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合格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提交; 7、有地下室的,应提交非人防证明(原件); 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10、其他必要材料。 拆迁还建的,还应提交拆迁还建房汇总表及政府委托开发企业建设并登记在其名下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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