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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
2017-05-17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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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 6、土地划拨价款、出让金、土地租金等缴纳凭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7、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550元/件。 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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