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 | ||||||||||||||||||||||||||||||||||||
2017-05-17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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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合格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7、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8、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书(原件,2011年6月1日后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的应提交); 9、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原件); 10、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11、其他必要材料。 集资建房的,还应提交市住房委员会的批准文件、集资建房汇总表及公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权利人记载为该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不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保障性住房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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