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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017-09-0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432464-3-7-05_A/2017-09060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9-06
 文  号   发布机构  经开区国土分局  失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依  据   记录形式 
 载体类型   存放位置 
 公开程序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主债权合同(原件);

6、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

7、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抵押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的,应提交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3)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作抵押的,应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同一不动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登记;顺位抵押权人还需提交其已知晓拟抵押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权登记的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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