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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评审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3-02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432464-3-1-02_H/2018-03140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3-02
 文  号   发布机构  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失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依  据   记录形式 
 载体类型   存放位置 
 公开程序 

为建立完善的项目评审论证体系,切实提高入园工业项目质量和效益,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推进“五大高地”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审论证新增工业项目是指企业准备通过新征地、盘活及租赁形式落户开发区的所有工业项目。

一、新增工业项目初审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开发区产业布局要求。

(二)投资项目采用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环保审批要求,选址需符合规划用地性质要求。

(四)项目生产工艺应达到安全生产准入政策等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入园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

(五)投资者有实际用地需求并充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无特殊工艺要求的项目用地建设容积率应达到1.0,不得建设少于两层的厂房,鼓励企业建设三层以上厂房。

(六)新增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应不低于350万元∕亩;项目用地年产值应不低于520万元∕亩;项目用地年均税收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亩。总投资额低于2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低于1亿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论证新增用地,以盘活、租赁现有项目及厂房为主,但科技含量高、品牌影响力广、税收贡献大的项目可根据项目情况研究决定。

(七)投资意向明确,且完成用地初步选址的项目方可提报初审。

二、达到上述评审条件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准入

(一)投资单位系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及总投资10亿元或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要求的。

(二)投资单位系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关键技术自主研发取得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项目、传统产业整合提升项目。

(三)符合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四新四化”要求的项目。

(四)管委会研究确定的重大项目。

三、项目审核程序

(一)初审程序:

1、经发局、安监局、环保分局对投资项目分别出具初审意见。

2、市场监管局会同行政审批局对项目投资主体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出具初审意见。

3、财政局牵头,会同国税局、地税分局对项目投资主体进行审核,对项目投入产出效益情况进行测算,出具初审意见。

4、招商单位将项目初审意见报新增工业项目评审论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5、新增工业项目评审论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初审意见,确定上会项目。

(二)上会评审程序:

1、项目单位将项目简介及其他资料汇总制作成PPT文本,在论证会上,由熟悉项目情况的项目投资人介绍投资单位、项目基本情况及发展前景等。

2、市场监管局介绍项目投资主体审核情况,财政局介绍项目投入产出效益情况。

3、新增工业项目评审论证领导小组根据介绍及审核情况,研究准入的各项经济指标,投资额、产出比、占地亩数等;研究项目选址及项目扶持政策,提出评审意见。

4、新增工业项目评审论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存档,形成会议纪要,出具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准入审查意见书。

5、原则上每一个月召开一次新增工业项目评审论证会,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三)招商单位会同项目投资单位或投资者需向新增工业项目评审论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初审意见;

2、意向项目基本情况表;

3、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报告书(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情况、市场前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标准和规模、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规格型号及功率、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亩均产值、税收承诺、COD、NH3-N、SO2和NOX污染物排放总量、用能、用电情况以及项目建设计划等内容);

5、新增工业项目评审论证登记表;

6、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新增工业项目合同签批审核程序

(一)新增工业项目经评审论证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合同签批程序。

(二)新增工业项目合同审批程序

1、新增工业项目招商单位与投资方拟定项目入园合同书,入园合同应使用标准合同文本,合同内容需按照开发区新增工业投资项目准入审查意见书约定及要求拟定。

2、项目合同由有关单位进行逐一审查,提出意见。

3、合同完善后,由招商单位履行签约程序,报办公室、招商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存档。

(三)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税收完成情况等指标由财政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验收,作为政策兑现依据。

管委会成立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评审论证领导小组,负责对准备落户开发区的新增工业项目进行论证,准予入园。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除工业项目以外的其它类项目入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原《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办法(试行)》临经开管办发[2014]2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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