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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8-22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432464-3-1-02_H/2017-10270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8-22
 文  号   发布机构  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失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依  据   记录形式 
 载体类型   存放位置 
 公开程序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各部委办局(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三)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二、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任召集人,由开发区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外事局、市场监管局、法制办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经发局,统筹负责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学习宣传、业务培训等活动,督促指导各部门单位抓好推进实施,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市委、市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各政策制定机关要研究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确定责任单位,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审查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机制于2017年8月底前基本建立。

(二)严格规范增量。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时,要对照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制作《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1.以管委会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作审查结论书。多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将审查结论书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自我审查,制作审查结论书。部门下属单位制定的政策措施,由所属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作审查结论书。

2.按规定需要提请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提交审查结论书;无需提请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要在报送法制机构备案时一并报送审查结论书。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管委会审议的,要将审查结论书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

3.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制定政策措施有组织听证要求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4.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开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咨询,也可以征求价格、商务外事、市场监管、法制等部门的意见。

5.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三)有序清理存量。政策制定机关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开展摸底排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并将清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存量政策措施的责任主体与上述规范增量的责任主体相同。

1.存量清理工作原则上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涉及的政策措施要逐一出具《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2.对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于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清理完毕。

3.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四)定期开展评估。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在定期清理的基础上,组织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监督问责。开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存在推诿扯皮等现象的给予通报批评,严肃追究责任。各街道办事处、各政策制定机关要认真落实自我审查制度,加强自我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未按照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二)加强学习宣传。要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统一广大干部职工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增进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理解与运用,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多种渠道,加强政策解读,正确引导舆论,为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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