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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10-2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432464-3-1-02_H/2017-12210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10-20
 文  号   发布机构  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失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依  据   记录形式 
 载体类型   存放位置 
 公开程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鲁政发〔2016〕37号)和《临沂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临政发〔2017〕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全区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临沂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风险管控,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多元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建设美丽开发区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区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根据国家和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统一要求,在现有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组织开展的土壤相关调查基础上,制定开发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以耕地为重点,对历史污染灌溉区、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详查;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掌握化工、医药、农药、制革、金属冶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金属表面处理及其他涉重金属、涉危险化学品等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重点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仓储场地及尚未开发再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场地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将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作为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重点,全面掌握遗留地块的分布、使用现状、周边环境状况等信息,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建立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环保分局、农林机械畜牧局、国土分局牵头,财政局、经济发展服务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配合,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均需街道办事处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原则,科学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基础点位、风险点位和背景点位。2017年年底前,根据全省土壤监测点位设置要求,完成全区国控和省控监测点位优化设置。结合土壤详查情况,重点工业企业及工业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大型交通干线两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周边等重点区域,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建成我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街道全覆盖。(环保分局、农林机械畜牧局牵头,经济发展服务局、国土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配合。)

加强土壤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区环保和农林部门应配备专业的土壤管理人员。区环保和农林部门应加强土壤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土壤预警和应急监测体系,各街道办事处及企业编制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和方案中要包含土壤应急监测的内容。对重点监管企业(区域)布设预警监测点位,开展加密监测和数据分析、预报,采取“趋势预警和超标预警”的模式,开展预警监测和预报。(环保分局、农林机械畜牧局牵头,经济发展服务局等配合。)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保、国土资源、经发、农林等部门已有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与管理、农业生产、保护居民健康中的作用。(环保分局、国土分局、农林机械畜牧局牵头,经济发展服务局、文化体育旅游局、科技信息局、规划分局、农林机械畜牧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配合。)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针对监测超标区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工作,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报管委会审定,数据上传全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同时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农林机械畜牧局牵头,环保分局、国土分局等配合。)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根据临沂市生态红线、临沂市耕地生态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环境质量不下降。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以“两个优先”为原则,即优先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环保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实施保护性耕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免(少)耕播种、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管委会将对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街道、园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国土分局、农林机械畜牧局牵头,经济发展服务局、水利水产水务局、环保分局等配合。)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化工、医药、农药、焦化、制革、电池制造、印染、金属冶炼、石油加工、有色金属矿采选、金属表面处理、电镀及其他涉重金属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环保分局牵头、经济发展服务局等配合。)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以耕地为重点,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依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适合当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在重点土壤污染区域,每年定期组织对蔬菜、水果、食用菌等重要农产品风险监测和重点监控产品监控抽查。同时,逐步扩大开展对食用农产品的风险监测和重金属协同监测预警。依托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内容,每年分期分批对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进行培训。(农林机械畜牧局牵头,国土分局等配合。)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安全的,各街道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计划。(农林机械畜牧局牵头,经济发展服务局、财政局、国土分局、水利水产水务局、环保分局等配合。)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加强风景名胜区、分布较为集中的果园等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园地和果园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果园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农林机械畜牧局负责。)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省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逐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重点仓储场所、尚未开发再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场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管委会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环保分局、规划分局牵头,国土分局、经济发展服务局等配合。)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和定期监测结果,对化工、医药、农药、焦化、制革、电池制造、印染、金属冶炼、石油加工、有色金属矿采选、金属表面处理、电镀及其他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行业企业用地、重点仓储场所污染地块及其周边可能受到影响的地块、尚未开发再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场地开展排查工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具备土壤污染修复条件的地块,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实施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国土分局牵头,环保分局、规划分局、经济发展服务局、水利水产水务局等配合。)

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依据《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要求,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建设部门根据已有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等方面的结果,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建设、经发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对处于各种土地流转环节下的地块实行联动监管。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规划等规划的多规合一进程,统一标准。2018年6月底前,制定开发区污染地块环境安全联动监管办法。(国土分局、环保分局、规划分局、建设局、经济发展服务局负责。)

3.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等环节的文件资料及论证评审资料,应当报环保部门备案。(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牵头,环保分局等配合。)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红线管控。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管委会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且有污染风险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向渗井、渗坑、河流、河道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国土分局、农林机械畜牧局、环保分局牵头,经济发展服务局、公安分局、水利水产水务局等配合。)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加油站及其他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自2017年起,街道办事处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环保分局牵头,经济发展服务局、国土分局等配合。)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准,优化和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和生态安全格局。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退城入园”、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重点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或新建项目,必须迁入或纳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经济发展服务局、环保分局牵头,国土分局、规划分局、水利水产水务局、农林机械畜牧局等配合。)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控工业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管委会根据工业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园区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及时向社会公布。自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出现变化时,园区或企业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风险管控。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经发部门制订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方案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各类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企业关停、并转、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应认真排查拆除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包含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在内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环保和经发部门备案;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留污染物实施安全处置。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公开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环保分局、经济发展服务局牵头,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等配合。)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对现有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环保分局、经济发展服务局负责。)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含放射性废渣、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分解落实到各各街道并纳入各街道办事处节能考核指标。各街道办事处要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汽车拆解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按照《“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我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推动工业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学校及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维修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和处置管理。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可监控、可追溯管理水平。(环保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化体育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办负责。)

组织处置查处的涉危险废物案件中遗留的危险废物及被污染的土壤、水体,对被污染的场地开展土壤、地下水等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生态修复,防控土壤污染。(各街道办事处牵头,环保分局、公安分局等配合。)

2.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稳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的实施,建立减肥增效集成示范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强化高毒、高残农药源头监管,全面建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大力推广生物农药,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积极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较2014年减少10%,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实施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程,积极开展国家有机食品基地建设,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农林机械畜牧局牵头,经济发展服务局、建设局、环保分局、国税局等配合。)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示范推广光热降解、全生物降解地膜和0.008—0.01mm以上标准地膜,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农林机械畜牧局牵头,经济发展服务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以提高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资源化利用水平为重点,根据养殖规模,选择性推广粪便肥料化利用技术。依托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畜禽粪便肥料化生产设施,生产有机肥。积极推进农村废弃物三级网络试点工作。到2020年,全区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农林机械畜牧局牵头,经济发展服务局、环保分局等配合。)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耕地,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水利水产水务局牵头,农林机械畜牧局等配合。)

3.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开展无害化评估,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规范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置方式,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提高综合利用率。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到2020年,全区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35%,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建设局、环保分局牵头,经济发展服务局、财政局、水利水产水务局、建设局等配合。)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未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的,严禁二次开发利用。(环保分局、国土分局牵头,规划分局、建设局、经济发展服务局等配合。)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要结合详查工作,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及重污染工业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废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2018年底前制定开发区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规划报环保部门备案。建立全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省级项目库。(环保分局、国土分局、农林机械畜牧局、规划分局等负责。)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探索适合我市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要结合我区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影响人民居住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和拟开发建设用作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耕地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指标。(国土分局、农林机械畜牧局、环保分局、规划分局等负责。)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并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所在地环保、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涉及农产品产地的,报所在地农业、环保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所在地林业、环保部门备案。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进行追责。(环保分局牵头,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农林机械畜牧局、监察局等配合。)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向环保分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环保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配合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街道办事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分局要定期向管委会和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与治理修复工作进展。(环保分局牵头,国土分局、农林机械畜牧局、规划分局、经济发展服务局等配合。)

(七)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单位的科研技术和人才优势,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有机污染物的微生物降解技术、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通过省、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科技信息局牵头,经济发展服务局、文化体育旅游局、财政局、国土分局、建设局、农林机械畜牧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环保分局等配合。)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技术体系。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开发区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化工、农药、医药等典型受污染工业地块、农用地分批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模式,力争2020年年底前完成。组织配套集成以源头防控、农艺措施修复、土壤重金属原位钝化修复、植物萃取修复为重点的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在工业区、蔬菜种植区、污灌区开展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研发、筛选和优化,通过试点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强化果菜生产区病虫草害绿色防控、农药减量控害技术的推广应用,在设施蔬菜栽培和果树种植集中区域重点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科技信息局、农林机械畜牧局、财政局牵头,国土分局、建设局、环保分局等配合。)

3.加快成果转化应用。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环保企业的科研技术力量,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共享与转化机制,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建成成果转化平台。开展国际国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鼓励市属科研机构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科技信息局牵头,经济发展服务局、文化体育旅游局、国土分局、建设局、农林机械畜牧局、环保分局等配合。)

4.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配合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环保分局、经济发展服务局牵头,科技信息局、国土分局、建设局、农林机械畜牧局、商务外事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完善政策机制

1.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协调推进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保分局牵头,经济发展服务局、科技信息局、财政局、国土分局、建设局、规划分局、农林机械畜牧局等配合。)

2.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配合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财政局牵头,经济发展服务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建设局、农林机械畜牧局、地税分局、国税局等配合。)

3.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街道。统筹财政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财政局牵头,经济发展服务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水利水产水务局、农林机械畜牧局等配合。)

4.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经济发展服务局、环保分局牵头,财政局、金融办等配合。)

严格执行国家农膜标准、农药包装标准、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督促指导相关方执行使用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环保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经济发展服务局、国土分局、建设局、水利水产水务局、农林机械畜牧局等配合。)

(二)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公益诉讼

1.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加强农产品、食品安全质量监管。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铜、锌、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重点行业、重点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以及城市建成区、畜禽集中养殖区等区域。(环保分局、农林机械畜牧局牵头,经济发展服务局、国土分局、建设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利水产水务局等配合。)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落实《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工业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向土壤环境非法转移污染物的行为。依法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结合开发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针对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以及尚未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历史遗留地块,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采取严格管控措施,防止土壤污染扩散,减少环境安全隐患。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人民群众关注的、影响人居环境安全的污染地块,要求责任主体采取修复治理等措施。结合环保监察执法机构垂直改革,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组织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参加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环保分局牵头,经济发展服务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建设局、农林机械畜牧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2.积极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推动做好对环保公益组织的规范和培育工作,进一步畅通公益组织诉讼渠道,排除诉讼障碍。总结和推广青岛、烟台、潍坊、德州、聊城及临沂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经验,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院、法院牵头,国土分局、建设局、水利水产水务局、农林机械畜牧局、环保分局等配合。)

(三)加强社会监督,开展宣传教育

1.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管委会将定期公布全区土壤环境状况。国控、省控、市控等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环保分局牵头,国土分局、建设局、规划分局、农林机械畜牧局等配合。)

引导公众参与。深入开展“污染随手拍”、“环保开放日”、“走进企业看环保”、“环保专题日宣传”等宣教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土壤环保的监督管理。健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违法举报途径。鼓励公众通过“12369”、“12345”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平台途径,对偷排废水、废气、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根据需要,邀请环保监督员志愿者参与现场环境执法、重大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依托“互联网+”创新环保公众参与模式,完善环保微博、微信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宣传部、环保分局牵头,国土分局、建设局、规划分局、农林机械畜牧局等配合。)

2.开展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开发区土壤状况和防治情况。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把粮食质量安全与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有机结合,利用好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开展大范围的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保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宣传部、环保分局牵头,文化体育旅游局、国土分局、建设局、规划分局、农林机械畜牧局、科技信息局等配合。)

(四)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强化政府主导。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实行定期调度督促。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从2017年起,逐年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治理项目及责任分工,每年12月15日前向管委会报送年度任务贯彻落实情况。(环保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划、建设、房产、城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及污泥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经发、科技、财政、水利、卫计、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保分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任务,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项重点任务要建立台账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自2017年起,每年12月15日前向管委会报送年度任务贯彻落实情况。(环保分局牵头,经济发展服务局、科技信息局、财政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建设局、水利水产水务局、农林机械畜牧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3.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本方案,制定防范土壤污染的技术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认真演练。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中央企业、国有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要带头落实。(环保分局牵头,经济发展服务局等配合。)

4.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管委会与各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分年度对各街道办事处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环保分局牵头,组织部、审计局等配合。)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局牵头,环保分局配合。)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街道办事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区域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各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约谈有关各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环保分局牵头,组织部、监察局等配合。)

土壤安全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基础,对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区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我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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