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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2017-12-29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432464-3-1-02_H/2018-02060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12-29
 文  号   发布机构  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失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依  据   记录形式 
 载体类型   存放位置 
 公开程序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村和城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部署要求,推动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营造风清气正换届环境,保障全区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在我区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中,对干扰换届选举工作、违反换届选举工作纪律、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干扰换届选举工作、违反换届选举工作纪律、未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实行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有关单位分级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工委、管委会为责任追究主体,纪工委、组织部等为责任追究执行单位。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条 对违反党章党规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未依法有序参与换届选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党组织及其他各类组织、党员、干部,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直接或指使他人,通过赠送财物、请客、提供消费活动或许诺、给予其他利益等各种方式手段进行拉票贿选的;

(二)搞非组织活动或利用宗派关系、宗教势力、黑恶霸痞势力干扰、操纵选举的;

(三)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碍他人行使选举权利的;

(四)候选人作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违背上级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或脱离实际的履职设想和承诺的;

(五)以造谣、诬告、诽谤等手段侮辱、陷害他人,或编造、传播、散布干扰换届的言论和消息的;

(六)以蓄意设陷,损毁、抢夺票箱或选票,殴打谩骂选举人或工作人员,以及煽动闹事、冲击会场等方式破坏选举正常秩序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冒充他人选举、搞虚假委托或临时委托、伪造篡改选票、虚报票数的;

(九)瞒报虚报或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伪造债权债务和毁坏账册,巧立名目突击花钱,滥发奖金、补贴或实物的;

(十)不按规定移交公章、办公场所、集体财物、党务村务财务档案等的。

第六条 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接受参选人及其委托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参加宴请等消费活动的;

(二)徇私舞弊,帮助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材料,私自代写或涂改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的;

(三)为参选人及其委托人通风报信、提供方便的;

(四)不按规定对参选人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七条 对以各种名义干扰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在公共场合传播和散布不利于换届选举的任何言论的;

(二)凭借个人职权和影响干扰换届选举,为亲朋好友当选打招呼、要求提名推荐候选人的;

(三)为竞选人出谋划策,暗中提供帮助,操纵换届选举的;

(四)到换届选举现场帮助竞选人游说、拉票等干扰选举秩序的;

(五)故意对有关换届选举政策进行曲解,挑动、纵容、支持、组织党员群众无理取闹,制造事端的;

(六)对亲属越级上访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为无理上访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

(七)凭借个人影响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的。

第八条 对未认真履行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责任分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区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党工委、村级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因重视不够、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导致换届风气不正、换届纪律松弛、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工作抓得不紧不实或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导致信访问题突出、信访量较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换届工作情况,或未经批准不按时组织换届的;

(四)换届选举工作执行规定和程序不严,违反党章党规或法律法规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九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以下责任追究:

(一)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

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谈话提醒、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已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的人员在原任职期间存在责任追究情形,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纪工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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