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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8-04-12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432464-3-1-02_H/2018-04160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4-12
 文  号   发布机构  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失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依  据   记录形式 
 载体类型   存放位置 
 公开程序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完善劳动模范工作体制机制,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4〕35号),结合开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评选工作

(一)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

开发区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评选每3年组织一次。成立区劳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劳模的评选工作。区劳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党工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青妇办公室,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二)坚持劳模推荐评选原则和程序

评选原则:按照上级明确的劳模应具备的标准和条件,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评选长期工作在生产、科研一线的先进人物,确保一线职工达到一定比例;坚持面向社会各个阶层,推荐人选的结构要与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的变化相适应,注重把各行各业、各种经济组织中的先进人物评选出来。

评选程序: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人选须经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或村支两委提名,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基层单位推荐的基础上,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要认真审查把关,保证推荐质量。所有劳模推荐人选应按规定经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有关部门审核。企业负责人或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推荐人选应按规定经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商税务、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审核。区劳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人选审查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劳模人选名单,征求各界意见,并报区劳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命名表彰。

(三)严肃推荐评选纪律

劳模评选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要强化对推荐评选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严格纪律检查,确保推荐人选信息真实准确,推荐评选过程公开透明,真正把德才兼备、贡献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人物评选出来。要充分发扬民主,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广泛听取基层群众意见,使劳模推荐评选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二、全面提高劳模管理水平

做好劳模日常管理是发挥劳模作用的基础性工作,要积极完善劳模管理相关制度,使劳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区级以上劳模的认定

户籍在开发区或长期在开发区工作的区级以上劳模的认定,按照临政发〔2014〕35号文件规定进行确认。其中,区级劳模是指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命名表彰的区劳动模范,临沂市振兴沂蒙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区级劳模待遇。

(二)推进日常管理规范化

推进劳模分级管理,实行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基层单位(企业、社区、村居)三级负责制,自下而上、层层管理。日常工作以基层单位为主,重大情况及变化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劳模的动态管理,建立定期联系与走访制度,及时掌握劳模的思想、工作、生活、身体健康状况。要建立劳模定期考核制度,激励劳模自强自律,始终发挥模范作用。

(三)健全劳模管理档案

劳模档案是证明劳模身份、落实劳模待遇的重要依据,各级行政及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劳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本系统、本辖区的劳模信息档案,由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在全面掌握劳模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及时更新劳模档案信息,确保基础数据清晰、管理动态高效、分类服务明确、事迹宣传有力。

(四)建立劳模轮训制度

加大对劳模的培训力度,采取脱产培训、短期培训为主的方式,一般每三年完成一次对区级以上劳模的轮训,并选拔优秀劳模到院校深造,提高劳模的政治理论修养、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水平和生产创新技能,实现劳模中的普通工人向技能型工人转变,生产模范向创新模范转变,行业标兵向社会标兵转变。

(五)建立劳模退出机制

劳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的;受到刑事处罚的;其它自身不良行为造成集体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区劳模称号,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区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劳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劳模称号取消后,其各项劳模待遇自行终止。

三、严格落实劳模待遇

(一)落实对劳模的奖励机制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获得区劳模称号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二)建立劳模岗位津贴和荣誉津贴发放机制

在岗区级劳模岗位津贴每人每月60元,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单位支付。区级劳模退休后,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支付,所在单位破产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区财政解决。向年满60周岁的区级农民劳模(农民劳模是指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的人员)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资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解决。区级以上劳模的岗位津贴和荣誉津贴按照临政发〔2014〕35号文件规定执行。区级劳模获得区级以上劳模称号的,岗位津贴和荣誉津贴不累计计发,按其获得的最高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三)建立困难劳模帮扶机制

加大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困难劳模的关心帮扶力度。自2018年起,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万元,专项用于困难劳模生活救助。劳模所在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劳模困难帮扶资金,并严格落实到位。

(四)落实劳模其他方面的待遇

各级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和落实劳模在政治、工作、生活和学习等方面的待遇,积极为劳模创造便利的生产、生活条件。在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售、配租中,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区级以上劳模给予优先保障。企业因改制、破产、倒闭等原因安置单位职工时,应优先安置劳模。

四、充分发挥劳模的示范引领作用

以创建“工人先锋号”为载体,开展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攻关、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改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以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为平台,鼓励劳模进行科技创新,推广科技成果和先进操作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全力打造出成果、出人才的劳模团队。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劳模先进思想、先进事迹、先进经验、先进技术,增强劳模事迹的吸引力、感召力,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劳模、尊重劳模、关爱劳模、崇尚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氛围。

区劳动模范集体的评选表彰与区劳模的评选表彰同步进行,评选范围主要是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班组、工段、车间、科室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评选标准、程序、命名表彰参照区劳模评选的有关要求执行。

本意见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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