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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9-14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432464-3-1-02_H/2017-12210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9-14
 文  号   发布机构  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失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依  据   记录形式 
 载体类型   存放位置 
 公开程序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2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困难群众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的急难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依据,坚持社会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基本工作方针,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确保因遭遇急难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居民得到及时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各街道办事处要以“救急难、托底线、可持续”为目标,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在全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内,不断创新机制、探索路径,积极开展对遭遇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居民的救助和帮扶。

(二)部门联动。坚持部门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与高效联动的有机结合,统筹各类救助资源,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大救助”格局,提升社会救助的综合效益。

(三)社会参与。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引导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积极参与“救急难”工作,多层次、多途径的开展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

三、救助范围

(一)在本区范围内的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享受急难救助:

1.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由于特殊原因(如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交通事故、火灾、重大疾病、子女就学)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2.其他城乡居民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在扣除赔偿、各种救助等资金后,个人经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3.其他城乡居民因患各种大病、重病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包括个别未缴纳各类保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直接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4.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急难救助范围:

1.整形美容、康复医疗等情况引起家庭出现暂时困难的;

2.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酗酒、自杀等情况引起家庭出现暂时困难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的,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急难救助待遇的;

4.政策和政府认定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四、救助标准

急难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区级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10000元,具体救助金额由民政部门按照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程度确定。

五、资金筹集

“救急难”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1.区级财政专项安排的“救急难”救助资金;

2.上级补助资金;

3.社会捐赠资金;

4.其他来源资金;

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民政部门是“救急难”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核定审批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住建、教育、卫计、人社、残联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切实加强“救急难”相关政策和办理程序以及“救急难”工作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等方面重要意义的宣传,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晓率。各街道要及时上报“救急难”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民发[2013]161号)要求,加大对“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对各类“救急难”事项,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或带有苗头性的急难事项,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工作不到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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