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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对基金会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8
2017-07-13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432464-3-8-17_E/2017-07130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7-13
 文  号   发布机构  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失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依  据   记录形式 
 载体类型   存放位置 
 公开程序 

项目名称:对基金会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实施依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实施对象:非公募基金会

收费依据和标准:

联系电话:0539-60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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